办好群众“关键小事”|疏堵清障推动老旧小区改造
国务院批复同意!10个地区开展改革试点
育儿补贴申领已全面开放、今年底所有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都有儿科……权威发布!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该如何判罚?

发布时间:2025-09-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吕某与马某系相邻店铺经营者。2024年7月,吕某经同意前往马某店铺查看房屋构造,离开时被马某饲养的禁养犬只抓咬,致左下肢受伤,伤口深达真皮层并伴有出血,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狂犬病Ⅲ级暴露。事后,马某虽已支付初期治疗费用,但吕某因伤情需进一步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及破伤风疫苗,遂前往某医院就医,支出医疗费5455元。马某饲养的犬只为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且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预估的疤痕修复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饲养的犬只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且未办理养犬登记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Ⅲ级暴露需注射免疫制剂,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故对原告在某医院产生的医疗费5455元予以确认;原告从事美容行业,误工费参照2023年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40068元(即109.78元/天)进行确认;原告诉求的疤痕修复费,因尚未实际产生,不能确定具体金额,法院未予支持。

  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首先,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能证明损害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可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针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该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考虑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其次,烈性犬自身极具危险性,并非其饲养人可以控制,饲养人出于猎奇心理或个人不合理爱好等因素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既给自身带来危险,亦给社会大众制造安全隐患,故饲养烈性犬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可非难性。

  综上,烈性犬致害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饲养的犬只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该犬将原告吕某咬伤,马某作为饲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主张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